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本会章程共有八章五十八条,现择要介绍如下:
(1)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2)本会的宗旨:团结本市科技工作者,促进免疫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3)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4)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5)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必须是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免疫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免疫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高级会员系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在免疫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6)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其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秘书长为兼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7)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